(2014)新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张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顾 峥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孙智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