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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张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顾 峥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孙智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