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卢自贤与张立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自贤,张立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674号原告卢自贤,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璞,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强,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娟,系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张掖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荣善,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XX宏。系该委员会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自贤与被告张立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自贤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自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自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已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卢自贤负担。审判长  曾俊国审判员  黄 华审判员  张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