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唐娟与单守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娟,单守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402号原告:唐娟,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唐兵,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单守田,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娟与被告单守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娟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娟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娟负担。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