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俊德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分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李俊德,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陕西省南郑县人,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建宏,系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分公司。地址:南郑县汉山镇西大街23号。负责人郝长春,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永志、唐勇,均系该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德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俊德负担。审判员 马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