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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行审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大连乐鑫水产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乐鑫水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申请执行人大连乐鑫水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6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依法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乐鑫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开始占用旅顺口区龙头街道郭家沟村集体土地10998.70平方米,建设厂房、仓库、职工宿舍和办公室,共计9栋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5139.46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村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大连乐鑫水产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村庄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3960.05平方米);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有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1179.41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罚款,金额为10998.70平方米×10元=109987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村庄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3960.05平方米);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有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1179.41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罚款,金额为10998.70平方米×10元=109987元;4、执行费���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第1项申请,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被申请执行人大连乐鑫水产品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有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破坏自然资源,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可以代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因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第2项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3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对申请执行人的第3项申请准予���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第1、2项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第3项罚款申请,本院准予执行。如对本裁定第一项不予受理的裁定内容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第二项内容于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东审 判 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