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被告刘军,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1元,减半收取1245.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