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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林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林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徐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为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苗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