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林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林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徐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为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苗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