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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林荣与被执行人孙旦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林荣,孙旦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贺林荣。被执行人孙旦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林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旦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旦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在甘肃省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洮砚信用社的存款,并对其他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了罚款。申请人领取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王 巨 莲审判员 东智加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艳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