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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XX与黄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王永华,贵州省清镇市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X。原告李X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侯林凤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华,被告黄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2012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0月16日在清镇市麦格乡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初期感情尚可,但现在双方常常因为家中的经济、生意等问题发生分歧,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导致分歧无法解决。2015年2月,双方因经济问题吵闹后,被告父母出面干预,将给原告做装潢的门面强行收回,并将原告撵出家门,原告连放在门面中的工具、材料都不敢回去拿。双方持续吵闹已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间有些争执很正常,我们感情并未破裂。结婚后钱一直是他管、家务都是我在做,我一花钱他就说我不持家,也根本不存在我父母把他撵出去的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黄X2012年6月相识后于2013年10月16日在清镇市麦格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时因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我院,提出如前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居住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维护,本案中双方争执均因家庭琐事,出现分歧时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被告已在庭审中表达了维护婚姻的意愿,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  林  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千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