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中刑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年红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年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87号罪犯周年红,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江永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了(2010)普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年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周年红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5月5日,罪犯周年红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周年红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18日、2013年8月18日、2014年8月18日分别以(2012)普中刑执字第869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1193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共减刑2年零11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87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周年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年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年红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周年红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周年红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周年红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周棠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年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周年红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可以减刑十一个月。罪犯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年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