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仲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仲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01号罪犯陈仲杰,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彭法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仲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陈仲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仲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仲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