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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5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贞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胡文翼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贞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胡文翼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5788号原告上海贞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汪依婕。委托代理人郑伟杰,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翼,男,1984年6月28日生,仫佬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上海贞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文翼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中,原告主张:原告委托被告制作官网网站,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60,000元;然而,被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超出制作周期、不能兼容IE8、不能顺畅运行等问题,后被告又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网站及相关文件。据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网站制作费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其与被告之间并非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是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范围。根据法律规定,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本院并非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