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利平与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利平。法定代理人:吴细东,系吴利平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立新,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吴利平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利平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查明我将房屋内的烟道口拆除改为壁柜,改变房屋结构无证据证明。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武钢物业公司提取申请人屋内水样,拿到自己公司另一下属部门武钢监测站进行检测,是自己单方所做的鉴定检测,不具有证据效力。吴利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武钢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吴利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吴利平将房屋内的烟道口拆除改为壁柜,改变房屋结构的事实有照片为证。吴利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武钢物业公司提取吴利平屋内水样委托湖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武钢监测站进行鉴定,吴利平对鉴定结论持异议,但没有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吴利平称鉴定不具有证据效力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吴利平主张房屋漏水是武钢物业公司管理失职所致,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吴利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利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陈平审判员罗东辉审判员陈闽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高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