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民权县邮政局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焕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59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民权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葛继富,该局局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焕丽,女,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民权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民权县邮政局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焕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商民终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7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01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