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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于爱霞申请宣告林洋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09号申请人:于爱霞,女,汉族,住址:山东省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于爱霞要求宣告林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林洋,男,汉族,山东省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人。申请人于爱霞与林洋系母子关系。2014年9月30日9时许,林洋随“鲁东渔60678”船在98海区后甲板整理网具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林洋。经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第警第一支队第二大队证明林洋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5日发出寻找林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林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林洋随“鲁东渔60678”船在98海区后甲板整理网具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且经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第警第一支队第二大队出具证明林洋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