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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翟佩中、高碑店市泗庄镇冯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等与翟会新、翟会国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会新,翟会国,翟全来,翟全齐,翟佩中,高碑店市泗庄镇冯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会新。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会国。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全来。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全齐。上述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彪,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佩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碑店市泗庄镇冯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士国,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海涛,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翟会新、翟会国、翟全来、翟全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会新、翟全来、翟全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彪、被上诉人翟佩中、高碑店市泗庄镇冯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士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