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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徐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杨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黄良红[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