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吴开芬,高吉安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权贵,李必久,李贻书,吴开芬,高吉安,陈尧,李洪邻,李模英,李祥明,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权贵。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必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贻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开芬。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吉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尧。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洪邻。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模英。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祥明。诉讼代表人李洪邻。诉讼代表人李贻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再审申请人李洪邻等9人因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本院(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1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洪邻等9人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被诉的渝危改办发[2010]11号《关于核发计划外危旧房改造片区拆迁范围的通知》对李洪邻等9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李洪邻等9人系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李洪邻等9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渝危改办发[2010]11号《关于核发计划外危旧房改造片区拆迁范围的通知》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违法。要求撤销本院二审政判决。本院认为,渝危改办发[2010]11号《关于核发计划外危旧房改造片区拆迁范围的通知》是重庆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该通知行为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并非针对李洪邻等9人作出,也未对李洪邻等9人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故该通知行为对李洪邻等9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李洪邻等9人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属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市政府对李洪邻等9人的复议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渝府复[2013]8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李洪邻等9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权贵、李必久、李贻书、吴开芬、高吉安、陈尧、李洪邻、李模英、李祥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怡代理审判员 彭四川代理审判员 余 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