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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应娟、刘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应娟,刘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缪锐,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娟,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安区。被告刘毅,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安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自贡分行)诉应娟、刘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缪锐,被告刘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自贡分行诉称,二被告于2011年9月27日与原告签订(2011)年[94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92,000.00元用于购买大安区华大社区远达·仁和半岛丽苑5栋1-1-1号住房,期限20年,二被告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截止2015年6月25日,二被告己累计9期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欠贷款余额271,222.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1,234.17元。二被告的行为己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1,222.36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2、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不能以现金偿还债务时,变现抵押物实现债权;3、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他项权利证。被告刘毅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及举示的证据不持异议。本人与应娟己于2012年2月7日办理离婚登记,按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应娟分得,离婚后的按揭款应由应娟偿还。被告刘毅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告对二被告离婚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刘毅应对贷款的偿还承担责任。被告应娟未到庭也未答辩。本院对上列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刘毅、应娟原系夫妻。2011年9月27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2011)年[94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92,000.00元用于购买大安区华大社区远达·仁和半岛丽苑5栋1-1-1号住房,期限20年,二被告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证号为自房他证2013字第0221021**号。2012年2月7日二被告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归应娟分得。截止2015年6月25日,二被告己累计9期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欠贷款余额271,222.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1,234.1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关系成立,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虽然二被告己离婚,但二被告系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都不能因双方离婚及房产的归属而免除还款责任。二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己构成违约,原告按合同约定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并对被告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实现债权费用的请求,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毅、应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71,222.36元及2015年6月25日前应付利息11,234.17元,2015年6月25日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为止。二、如二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屋,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84.17元,由被告刘毅、应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