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丰铸造有限公司与李保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宏丰铸造有限公司,李保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122号原告天津市宏丰铸造有限公司,地址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道。法定代表人宋志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思喜,职务职员。被告李保公。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宏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保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宏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保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宏丰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保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宏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保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