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才雄与宋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才雄,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高才雄,,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宋祥,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宋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交纳案件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5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祥在银行的存款21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150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肖中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