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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才雄与宋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才雄,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高才雄,,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宋祥,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宋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交纳案件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5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祥在银行的存款21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150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肖中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