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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27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林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7346号申请人林X,女,1952年2月1日出生。申请人林X2(LINX2,林X之妹),女,1954年2月16日出生.SE,Unit901,Sammamish,WA98075。申请人沈X(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林X之母),女,1925年11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林X。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林X、林X2、沈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林X3名下在西城区玉芙胡同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719**号)房屋归林X(身份证号:)所有。二、被继承人林X3名下在西城区中毛家湾X(房产证号:西更成字第117**号)房屋归林X(身份证号:)所有。三、2017年12月31日前,林X给付沈X房屋折价款575万元人民币。四、林X2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林X3名下在西城区玉芙胡同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719**号)和西城区中毛家湾X(房产证号:西更成字第117**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人林X、林X2、沈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林X、林X2、沈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葛明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