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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秦海江与贺仁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反诉被告)秦海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贺仁玲,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奇林,干部。委托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秦海江与被告(反诉原告)贺仁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秦海江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贺仁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秦海江的撤诉申请和被告(反诉原告)贺仁玲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秦海江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贺仁玲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秦海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贺仁玲负担。审判长  李红高审判员  李同所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