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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卢安平与叶志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46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田小会,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奕嘉,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婷婷,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某诉被告叶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小会,被告叶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奕嘉、胡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三名女儿,叶某丁、叶某乙于2010年9月17日出生,叶某戊于2012年3月23日在香港出生。2012年9月28日,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名女儿由被告抚养,同时还约定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三次。双方离婚后,被告马上与她人同居并结婚。本着做母亲的天职,原告到被告家中探望三位女儿,被告及其女友开始对原告冷言相向,之后对原告百般阻挠,再后他们对三个女儿灌输原告不是她们的亲生母亲,以致发展到女儿不认母亲、对母亲踢打的地步。最后,原告每次前去探望,被被告及家人轰出门。原告生育三个女儿,实施了两次剖宫手术,对身体伤害极大。2014年5月,原告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盆腔炎和左侧附件炎,再次受孕概率较小。另外,原告现有稳定的工作、较高的收入、自有住房,且原告父亲愿协助抚养外孙女,原告还取得了大学毕业证,可对小孩进行良好的教育。三个孩子均归被告抚养,而原告一个孩子都没有,不合情理,且原告患有××,以后恐难再次生育,原告自身具备良好的条件抚养小孩。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三名婚生女儿叶某丁、叶某乙、叶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0元抚养费至小孩成年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三被抚养人的抚养权归被告,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三被抚养人由被告抚养。该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民政局登记备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遵守。二、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称被告阻挠其探望三被抚养人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开始是嫌弃叶某戊年纪太小,喜欢哭闹,探望时只带双胞胎女儿出去,不带三女儿。后来,三个孩子渐渐长大,因为三女儿是香港身份,原告探望的时候只带三女儿,对双胞胎不闻不问,而三女儿又喜欢和两个姐姐一起玩耍,最终导致三个女儿都不愿意和原告相处。2、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才能变更抚养权。本案中,被告在其母亲及家庭成员的帮助下,为三被抚养人创造了良好的生活、教育、医疗环境。××××年××月××日,被告与隋某登记结婚,三被抚养人在完整家庭里既获得了父爱又弥补了缺失的母爱,身心得以××成长。3、原告为谋取个人私利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已是原告第二次起诉变更抚养权,其在第一次起诉时明确要求变更三女儿叶某戊的抚养权。叶某戊是香港居民身份,原告欲通过变更叶某戊的抚养权达到其申请定居香港的目的。原告所患××仅为炎症,经治疗亦可痊愈,完全不影响再次生育。三、三被抚养人生活稳定、优越,受到良好的教育,不适宜变更抚养权。1、被告拥有完整的家庭,且其妻子及其他家庭成员愿意共同抚养三被抚养人。三被抚养人自小由奶奶带大,三人与奶奶感情深厚,另外太爷爷、太奶奶对三个小孩也是极为宠爱。隋某虽非三被抚养人生母,但其对孩子的爱超越了血缘,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与被告共同陪伴孩子。2、被告经济优越稳定,为三被抚养人提供了良好的生活、教育、医疗环境。被告作为南山区原村民,经济条件较好,不仅有整栋自有住房,每年还享有固定的租金和分红收入,被告还有其他经营性收入,经济上可为三被抚养人提供优质的教育、生活及医疗环境。四、原告没有抚养三被抚养人的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成长。1、原告对三被抚养人感情淡薄,离婚时主动放弃三被抚养人的抚养权,导致三被抚养人幼时无母爱。2、原告系单亲家庭长大,自幼缺少管教,生活豪放,不适宜直接抚养三被抚养人。3、原告居住环境较差,不能为三被抚养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原告离婚后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该小产权房没有配套的基础设施,也没有相应的学位,甚至连基本的安全都无法保证。4、原告受教育程度低,没有固定工作,收入来源不稳定,不能为三被抚养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9月17日生下婚生女叶某丁、叶某乙,于2012年3月23日在香港生下婚生女叶某戊。2012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名女儿由被告,随同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全部负担。××××年××月××日,被告与隋某登记结婚。原告提交了工作证明、个人收入证明、购买房产协议书、毕业证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有固定的住所,有一定的文化修养。被告对工作证明、个人收入证明、购买房产协议书、毕业证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认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说明原告没有充足的资金,原告实际收入与个人收入证明不一致。原告提交了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患有严重的盆腔炎可能会导致无法生育。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原告曾经患有××症并不能导致受孕概率降低。原告当庭提交了其与被告、被告姐姐、被告妻子的短信及微信往来,证明被告多次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以及被告的妻子有打孩子的事实;原告当庭提交了若干份照片,证明在被告拒绝原告探望孩子前其与三个孩子之间关系融洽。被告认为原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交上述证据,被告不予质证。被告提交了两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经济稳定丰厚。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被告没有提交银行账户,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充裕的经济能力。被告提交了三被抚养人的生活照及日常生活视频,证明三被抚养人的生活环境较好且三人姐妹情深;被告提交了其与隋某的日常微信截图,证明被告及隋某与三被抚养人感情深厚。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是被告自己做出来的,不能证明任何事实。被告提交了幼儿园记录本、奖状、隋某与幼儿园老师的短信,证明被告及隋某为三被抚养人的成长提供了优质的教育环境,隋某为三被抚养人的成长倾注了心血。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交了原告发在微博上的生活照,证明原告不适宜抚养三被抚养人。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提交了其与原告之间的短信截图,证明原告长时间没有探望小孩,原告对孩子感情淡薄。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自己自2014年4月后就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是被告的阻止。经被告申请,本院同意占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占某称其是三个孩子的奶奶,三个孩子是其带大的,现在的儿媳妇很好,能和她一起送孩子去幼儿园,三个孩子很喜欢现在的儿媳妇。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工作证明、个人收入证明、购买房产协议书、毕业证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短信、微信、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幼儿园记录本、奖状、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叶某丁、叶某乙、叶某戊由被告抚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三个小孩事实上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被告具有抚养三个小孩的能力和条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个小孩跟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其××成长。因此,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情形,为更有利于三个小孩的××成长,给三个小孩一个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叶某丁、叶某乙、叶某戊的抚养权归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人民陪审员  彭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