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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海鼎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鼎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陵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上海鼎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5号2106室。法定代表人吴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健,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上海鼎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鼎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收款人宜昌翔翼实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30日,付款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鼎欧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汪红卫审判员 钱蔚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腊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