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中刑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海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92号罪犯王海军,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捕前住四川省岳池县兴隆镇金台山村*组**号,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墨江哈尼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了(2010)墨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海军犯盗窃罪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因被告人王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以(2010)普中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3日,罪犯王海军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王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18日、2013年8月18日、2014年8月18日分别以(2012)普中刑执字第890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1185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共减刑2年零10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30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92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王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军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王海军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王海军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海军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四川省岳池县兴隆镇金台山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王海军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罪犯王海军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附加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