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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付友菊与吴传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友菊,吴传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335-1号原告付友菊,女,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传祥,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友菊诉被告吴传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吴传祥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吴传祥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