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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邱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邱国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21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金克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鸣,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邱国艳,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邱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见》第143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