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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来顺与张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来顺,张军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杨来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张军亮,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来顺诉被告张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来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杨来顺负担。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宗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