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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姝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