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姝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