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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长沙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330号原告长沙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顺星桥9号。法定代表人黄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森,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丹梅。系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瑶。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长沙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