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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465号申请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洪阳镇东洪阳村。法定代表人纪平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