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国志诉孟宪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志,孟宪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227号原告:张国志,男,汉族,1955年7月14日生,农民,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孟宪霞,女,汉族,1956年6月25日生,农民,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志与被告孟宪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南相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