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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国志诉孟宪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志,孟宪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227号原告:张国志,男,汉族,1955年7月14日生,农民,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孟宪霞,女,汉族,1956年6月25日生,农民,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志与被告孟宪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南相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