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887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1954年。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4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徐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