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民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887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1954年。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4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徐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