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董延珍与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三道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516号原告董延珍,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董树成,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三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三道村。代表人孙贵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诉被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铁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树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01年1月1日始至2030年12月31日止,承包土地总面积14.4亩,承包共有人有董延珍、周杰、董树成、董树森、鄂琳、董晓金、周威、胡燕,每人的份额为1.8亩。2004年会元乡三道村修公路占用我承包地1.5亩,但征地补偿款至今未给付。我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征地补偿款,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征地补偿款6万元。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董延珍名下承包的土地14.4亩中有另外7人的份额,被告征用其中1.5亩土地用于修建公路,是否有另外7人的被征用土地份额,原告未提供另外7人的认可的证据。故原告1人主张被告给付全部征地补偿款缺乏另外7人的承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延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铁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