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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336-1号原告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66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勇,总经理。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南环路北建设路西。法定代表人钟玉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寒商初字第3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现被告向本院提交申请,因被冻结的其中一个银行账户已存入2019699.6元,可以保障原告的利益,故请求法院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银行账户:1533、1576);二、解除对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银行账户的冻结(银行账户:3726、3749));三、解除对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银行账户:1667);四、解除对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银行账户的冻结(银行账户:916xx14)。审判长  刘京涛审判员  刘晓燕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宫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