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宝井(天津)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驹创鼎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井(天津)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驹创鼎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952号原告宝井(天津)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72679-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C11-306号。法定代表人康凤忠,经理。被告北京驹创鼎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东店村165号。法定代表人马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井(天津)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驹创鼎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井(天津)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井(天津)模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4元,由原告宝井(天津)模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石金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远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