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少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赵祥瑞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赵祥瑞,李秀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少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号环球置地广场**层。负责人陈敬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在超,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祥瑞。法定代理人赵向向,打工。法定代理人赵翠翠,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洪义,乐陵市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明,个体。委托代理人李清德,农民。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祥瑞、李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05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审 判 长 厚德顺审 判 员 张苏哲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国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