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伦文与被告刘光华、张兆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伦文,刘光华,张兆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朱伦文,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刘光华,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张兆云,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伦文与被告刘光华、张兆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伦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伦文以与被告刘光华、张兆云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伦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朱伦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慧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