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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抗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祝广胜与颍上县江口供销社债务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颍上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祝广胜,颍上县江口供销社,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抗字第00002号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颍上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祝广胜,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安徽省颍上县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颍上县江口供销社。原审原告祝广胜与原审被告颍上县江口供销社债务纠纷一案,原经颍上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0日作出((1998)颍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颍上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阜检民(行)监(2015)3412000003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其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戴亚平审 判 员  梁凤鸣代理审判员  叶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