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天津天文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文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7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文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东宜兴埠七街。法定代表人黄德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物流加工区西道18号天保工业园7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文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1135637.5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目前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有利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