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单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东风与被告终兴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风,单县终兴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单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刘东风,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德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县终兴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周再雷,院长。委托代理人丁诗亮,单县施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英军,单县终兴镇中心卫生院职工。原告刘东风与被告单县终兴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终兴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对其病情与被告终兴卫生院诊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伤残程度等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东风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德军,被告终兴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周再雷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诗亮、吕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4日,原告因意外摔伤到被告终兴卫生院诊疗,住院七天。同年8月20日,原告在单县中医院检查得知原告“胸1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同年8月28日,山东齐鲁医院检查原告“T12椎体楔形变”;同年9月30日,单县中心医院CT报告显示原告“腰椎退行性变”。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告知原告诊断结果的义务,在诊疗中出现诊断失误,导致原告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00000元。被告终兴卫生院辩称: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2015年7月15日作出大舜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人鉴定资格问题存在异议,且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不充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被告不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对双方构成医患关系不持异议。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有异议:1、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2、原告主张赔偿数额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问题。原告认为:鉴定意见合法,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对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有异议,其认为:1、鉴定意见应附有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而该鉴定并没有相关材料。2、虽该鉴定附有鉴定人员执业证,但从该执业证无法看出鉴定人员的职业期限是否在合法有效的期限内。3、该份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不充分:原告是当年3月份在我院住院治疗,而其发现胸12椎体骨折的检查报告是同年的8月份,与我院的诊疗时间相差5月之久,不排除原告在这期间受到其他伤害的可能性。4、鉴定意见因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其鉴定意见中第1和第3的项的结论是错误的。而且,即使鉴定意见作出的这两点结论是合法有据的,因为原告的损伤是原发性的损伤,原告的损伤后果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原告就其原发性的损伤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或误工费用均不应由我院承担。综上,我方认为该鉴定不具有合法性且依据不充分导致结论错误,因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本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2015年7月15日作出大舜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就原告刘东风在2014年3月4日摔伤入住被告单县终兴镇卫生院期间(住院七天),被告当日的所拍胸腰X片及CT片(T11-T12椎体未见异常),均提示胸12椎体骨折,但入院及出院均诊断为腰1横突骨折。结合2014年8月20日单县中医院、8月28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检查报告单认定原告“胸12椎体骨折”,从而得出:“被鉴定人刘东风胸12椎体骨折存在误诊,与单县终兴镇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拟定主要作用为宜,参与度详见附表。2、被鉴定人刘东风胸12椎体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3、被鉴定人刘东风伤后护理期限鉴定为60日。”之意见。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为该鉴定书符合该规定的各项要求,且被告单县终兴镇卫生院没有足以反驳涉案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并明确表示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故认定其证明力。关于原告主张赔偿数额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医疗费:终兴镇卫生院住院7天,花费2236元;单县中心医院检查花费970元;山东齐鲁医院检查花费1407.8元;千佛山医院花费300元。2、鉴定费:8600元。3、护理费:护理期限60天,按照农民标准(每年42788元)计算,共7033.2元。4、千佛山医院检查的交通费1470元,到齐鲁医院检查交通费用374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7天,每天30元,共计210元。6、误工费:从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共497天,按照农民标准(每年42788元),共计58258.34元。被告质证认为:原告原发性的摔伤不是我院医疗行为所导致的,即使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成立,我院也只是对因误诊行为造成的原告损失进行赔偿,这一损失与原告的误诊行为是紧密相关的,而不是原告因原发性摔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故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均是原告原发性摔伤产生的,不应由我方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赔偿数额的相关单据多与诊疗其“胸12椎体骨折”有关联,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虽有异议,但未举证,本院对被告的辩驳理由不予采信。根据前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3月4日,原告因摔伤在被告终兴卫生院诊疗,期间入院及出院均诊断为“腰1横突骨折”。同年8月20日,原告在单县中医院检查得知原告“胸1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同年8月28日,山东齐鲁医院检查原告“T12椎体楔形变”;同年9月30日,单县中心医院CT报告显示原告“腰椎退行性变”,遂提起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本案可计入的损失如下:医疗费4913.8元;鉴定费8600元;护理费7033.2元(期限60天,农民标准42788元/年);伙食补助费210元(住院7天,每天30元);关于误工费,因原告的损伤未构成伤残等级,故原告方要求误工期限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无法律依据。本院酌定误工期限以鉴定结论中的护理期限为准,误工费计算为7033.2元(60天,农民标准42788元/年)。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检查的花费交通费1470元、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检查花费交通费用374元,被告以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单据没有显示起止地点及为定额连号发票为由不予认可。虽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单据多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定额发票,但原告刘东风曾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和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治疗是不争的事实,本院结合原告伤情酌定交通费为922元。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712.2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鉴定,被告终兴卫生院作为医方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诊断原告“腰1横突骨折”而对其“胸12椎体骨折”存在误诊的过错,参与度拟定主要作用为宜。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行为对原告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以其负担80%的责任为宜。故,被告终兴卫生院应赔偿原告刘东风各项费用共计22969.76元(28712.2×0.8)。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终兴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东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969.76元。二、驳回原告刘东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东风负担1772元,被告终兴中心卫生院负担5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宏人民陪审员  胡占民人民陪审员  刘茂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