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3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伟坚与刘健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坚,刘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3165-1号申请执行人郭伟坚,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刘健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郭伟坚与被执行人刘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48707.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3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晓港中马路58号302房,该房屋并非本院首轮查封,本案暂不可处理。本院依法向有关银行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1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宁宁审 判 员 覃卫洪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毅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