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蔡东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蔡东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法定代表人岳小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姚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东星,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蔡东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姚风,上诉人蔡东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0元,上诉人蔡东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9元,本院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