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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瓯市建设局系统工会与被执行人林商平房屋租赁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瓯市建设局系统工会,林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建设局系统工会,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林方清,主席。被执行人林商平,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建设局系统工会与被执行人林商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林商平偿还租金24000元及代垫诉讼费356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商平去向不明,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登记;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