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天津盛佳鸿业模具有限公司与天津东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盛佳鸿业模具有限公司,天津东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32号原告天津盛佳鸿业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一区1#-111。法定代表人余孟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杨,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东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五经路8号。法定代表人邓光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盛佳鸿业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盛佳鸿业模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盛佳鸿业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增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