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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谭钧威与宜昌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钧威,宜昌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谭钧威。委托代理人孙培佳,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胡小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钧威诉被告宜昌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谭钧威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钧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钧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钧威负担。审判员  程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