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良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良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477号原告淮南市良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袁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军,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袁之锦,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秀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良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良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良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良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良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鲁 艺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