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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郑长军、范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郑某,范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3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华南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为X1818875-0。负责人:叶伟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菲,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昱杰,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范青,女,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诉被告郑某、范青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郑某已于2015年8月13日死亡。本院认为,被告郑某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凤英叶占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