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执江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廖建波与曾林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江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廖建波,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曾林勇,男,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廖建波与被执行人曾林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建波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林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林勇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今,被执行人曾林勇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林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廖建波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曾林勇应支付借款325964.69元、案件受理费1065元及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廖建波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廖建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廖建波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曾林勇应支付借款325964.69元、案件受理费1065元及利息未受偿。二、对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柒审判员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康 来自